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规范审计行为,实现审计目标,明确审计责任,确保内部审计质量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措施、控制程序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院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负总体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目标:保障内部审计活动遵循院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效率及效果;保障我院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评价。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为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审计项目负责人(指主审)及审计组成员对审计项目各阶段工作所实施的质量控制。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是为保证本机构的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国家和院有关质量控制的程序和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活动所实施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控制。
上级主管部门监督评价是院审计工作主管部门对分院和研究所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分院内部审计部门对研究所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所进行的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价,总结推广经验,指出单位在内部审计质量方面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以帮助所属单位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七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包括审计组成员对其工作的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组工作的质量控制。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对内部审计机构授权办理的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第八条 审计组成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内部审计规范开展审计业务,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完成审计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工作,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汇报。
第九条 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认真进行审计前调查,充分了解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了解审计组成员的基本情况及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三)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参与项目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工,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发送审计组全体成员。
第十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跟踪审计业务进程,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二)解决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其重要程度考虑是否调整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汇报;
(三)识别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应就疑难的法律、技术及其他事项,向项目组或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四)对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可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直接进行,也可以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指定项目组内经验较丰富的人员完成。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2、是否实施了充分恰当的审计程序;
3、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有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对相关证据是否进行了适当的记录;
4、需要咨询的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并对咨询意见进行记录和执行;
5、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是否已全部实现;
6、其他。
复核人员应对复核情况在工作底稿中予以恰当的记录,签署姓名和日期,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督促审计底稿编制人及时修改完善。
(五)对查出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的法律、技术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汇报和请示。
第十一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督促项目组成员认真完成审计工作底稿;
(二)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证据获取被审单位的签章确认;
(三)就查出的问题与被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
(四)形成的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纳被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六)其他。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影响审计工作质量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选择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委派具有较强专业胜任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审计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职业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方式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在出具项目审计意见前,对审计组做出的审计判断、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复核可采取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证据等方式进行。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做出的判断、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形成的结论是否有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引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是否适当,是否与被审单位进行了适当的沟通;
(二)审计组是否就存在的意见分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意见及其相关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三)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经济事项和重大问题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论明确、表述恰当;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组是否对异议事项进行了研究、核实,对确应采纳的意见是否予以采纳;
(五)审计报告和拟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客观、准确、清晰、完整,重大事项有无遗漏,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行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十六条 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委托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质量控制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委派一名经验丰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内审人员全程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并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形成的审计结论进行复核;
(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按照上述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项目负责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五章 上级主管部门监督评价
第十八条 院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应建立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监督评价制度,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评价。
第十九条 上级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监督评价可以采取院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自我评价、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直接对院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监督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监督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审计工作计划及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审计业务工作、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档案的质量情况;
(四)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情况;
(五)其他。
第二十一条 上级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后,应出具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二)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不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