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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委托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25    栏目类别:院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履行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职能,规范院属单位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科研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院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内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各类审计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院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内部审计事项作为外包业务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委托方是指院属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包括院监察审计局、分院及院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受托方指接受内部审计机构委托承接内部审计外包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 委托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审计工作依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一)院监察审计局负责院本级的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分院内部审计机构的委托审计工作。 
      (二)分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审计委托业务,并指导、监督分院系统院属单位的委托审计工作。
      (三)研究所及其他院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委托审计管理由委托方单位主管纪监审工作的领导负责,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三章 委托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院级审计项目由监察审计局负责制定计划,确定委托审计方式、审核审计费用。监审局委托分院实施的院级审计项目可授权分院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委托方审核受托人资质、明确审计项目要求、监督审计实施、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分院及其他院属单位自定审计项目由该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委托方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委托审计方式、审核审计费用、审核受托方资质、明确审计项目要求、监督审计实施、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七条 委托方可以采取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受托方。
委托方式的选择,应结合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审计工作量以及审计项目的性质确定。
实施委托审计的程序为:委托方依据审计项目向主管领导提交委托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受托方,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确定受托方后,委托方应填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报院监察审计局备案,监察审计局根据备案资料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库。
      第九条 委托方在开展委托审计工作前应与社会审计机构协商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具备业务范围与审计目标、双方权利与义务、审计费用结算标准、审计报告及其使用范围、合同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终止条款、违约责任以及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措施等条款;涉及到保密事项的,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条 确定受托方后,委托方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并召集受托方参审人员召开审前告知会。告知内容包括:被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实施方案;受托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审计操作规程及具体要求;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审计的重点及标准。
      第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委托方应跟踪审计全过程,根据受托方提交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意见,并报上级审计机构或主管领导。委托方负责督促被审单位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报上级审计机构或主管领导。
      第十二条 在受托方完成委托工作并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后,委托方根据招投标确定的取费标准或根据与社会审计组织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价格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委托审计工作完成后,委托方应建立委托审计档案。档案主要包括委托审计招投标资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审核)报告、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受托方按照行业要求留存有关资料,委托方保留对该资料的查询权。
      第四章 受托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受托方备选单位时应具备审计质量高、信誉好、服务优、取费合理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格,进行过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及专业人员,了解中科院科研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具备科研单位审计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在审计期间能够保证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照委托工作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严格遵循行业规范,能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承接项目后及时向委托方提交审计方案;接受委托方质量监督,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实施审计前,应就审计质量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情况向委托方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机制,依据行业标准做好审计取证、过程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留存审计资料,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工作进度,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并积极配合委托方开展延伸审计及有关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现场审计工作基本完成后,应根据业务约定书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在遵循行业规范基础上,审计工作还应符合中科院内部审计规范的要求;审计报告除反映审计结果外,还应揭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及建议。
      第五章 委托人审计质量监督及评估
      第十八条 委托方应及时了解审计进展,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实施委托审计质量控制措施,监督受托方确保审计质量。质量控制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三部分。
      (一)事前控制主要是由委托方在选定受托方后,对受托方制定的审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参审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参审人员的专业结构是否与项目的要求相匹配;审计方法、进度安排是否满足委托人的要求等。
      (二)事中控制是由委托方指定的人员全程跟踪委托审计项目,对审计实施过程跟踪检查。委托方应检查审计活动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和检查程序,审计活动是否符合审计方案的要求, 审计活动中取证是否全面、工作底稿是否规范、人员分工是否合理、检查方式是否恰当。
      (三)事后控制是委托方在形成审计意见以前,对受托方完成的所有审计业务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对审计发现问题最后把关。委托方应对初审报告进行审阅包括:所发现的问题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客观,是否有重大漏项;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公正等。
第十九条 委托方应定期对受托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和受托方的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考核的结果记录纳入社会中介机构库归档。
      第六章 受托人责任追究及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受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拒绝纠正或重新审计的,委托人可以终止委托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并上报监察审计局,取消其在中科院系统内受托资格。后果严重并给委托方及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施审计或审计工作不规范、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纠正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故意隐瞒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利益关系,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不如实披露被审计单位的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在委托方事后检查中或定期开展质量评估中结果较差,不得再次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或自行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七章 委托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委托方未按本办法实施委托审计的,主管领导及上级审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重新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内审机构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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