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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09    栏目类别:院级

(科发纪监审字〔2012〕3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规范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违反《中国科学院章程》及中国科学院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三条  对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给予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处分的设定与实施应当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有权向处分决定机关和上级机关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含职员职级、专业技术等级及工勤技能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第八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九条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级别,其中,受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对于应受撤职处分,但本人无职可撤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一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二条  2人以上(含2人)共同故意违纪需要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的。
      第十五条  违纪行为人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违纪行为人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单位有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当事人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不含宣告缓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而处分的人员,如法院改判无罪,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上级机关备案,可以撤销和变更原处分。
      第二十条  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人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含)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违纪人员因实施违纪行为所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实施违纪行为所取得的荣誉、职务、职称及其它非经济利益应当取消或纠正。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国科学院章程》和中国科学院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单位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科研生产事故、重大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职领取报酬的;
      (四)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弄虚作假或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发生伪造、篡改、剽窃和其他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二)将职务成果据为己有,私自转让或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科研、技术秘密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财产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等其它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机关、院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院所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聘用人员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审,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办法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之规定如与今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院机关、院属事业单位制定的行政纪律处分方面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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