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
特邀嘉宾
杨靖凯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杨柯 安徽省合肥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案件审理室主任
张培周 湖北省宜昌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道德教育,引导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明大德、严公德、守私德,重品行、正操守、养心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和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其中,对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为新增内容,其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违反该规定的常见不当网络言行主要有哪些?准确理解第一百五十三条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实践中怎样做到精准定性量纪?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怎样做好教育监督管理,引导党员干部规范网络言行?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讨论。
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其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违反该条规定的常见不当网络言行有哪些?
杨靖凯:公序良俗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健康发展的秩序,也是社会全体成员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整体体现了社会的一般利益和道德观念,对社会公众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员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公序良俗,不仅是每名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更是党员体现先进性与纯洁性,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具体表现。
当前,互联网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场域,是社会公众之间交流、接收信息的重要场所,具有公共属性,并呈现出传播便捷、信息量大、影响广泛、身份隐蔽、约束较小等特点。相比于“线下”的行为,在网络空间实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其门槛可能会更低、破坏力可能会更大。如,有的党员在网络上口大气粗、随意谩骂侮辱他人,引发社会负面舆论,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员以及党组织的评价。对党员的网络行为如不加以纪律约束,将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党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所以,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了对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时刻提醒党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需严格规范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言行,做到“线上”“线下”一个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同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空间环境。
张培周:党员的网络行为往往是其日常言行在网络上的具体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网络言行主要是指在网络空间实施的违背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和秩序以及社会主流道德观念和良好风尚的言行。常见的不当网络言行包括:
一是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行。如在网上制造、发布、传播谣言以及不实信息,引发热议关注;以不当评议、恶意揣测、歪曲解读等方式误导公众,引发社会矛盾和对立,挑动公众情绪,造成不良影响等言行。
二是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行。如在网上丑化、攻击、谩骂他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泄露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等言行。
三是传播不良网络文化和现象的言行。如在网络上宣扬崇洋媚外、封建思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铺张浪费等;热衷炒作绯闻丑闻、拉踩引战、刷量控评、沉迷网络游戏,造成不良影响等言行。
四是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家庭美德的言行。如追求低级趣味,在网络上传播不雅图片、视频,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向他人发送骚扰信息,引发家庭矛盾,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网上发表与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不符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等言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当言行的前提是虽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但尚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若相关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则适用《条例》有关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准确认定《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纪行为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实践中怎样做到精准定性量纪?
杨柯:准确认定《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我们认为要重点理解把握“不当”和“不良影响”等要素。
要客观评价“不当”。从公序良俗的角度进行价值评判,既要立足时代、国情和文化背景,客观认定社会价值取向和人民群众价值准则,也要充分考虑不同社会个体的多元价值取向。重点区分是出于正常沟通交流的自我表达与实现,还是带有不良价值导向、突破社会共识的失德失范行为。对于网络言行,还可参照《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等党内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党员干部网络行为正面和负面清单进行判断。在执纪实践中,常见的不当言行,如以不当评议、恶意揣测、胡乱解读等方式挑动公众情绪,在网络空间拉踩引战、恶意集纳关联、带节奏等;发表具有高度争议性、误导性的言论等;以及情趣低下的言行,如沉迷网络淫秽色情,为哗众取宠而扮“丑”等,这些行为都属“不当”。
要客观认定“不良影响”。“不良影响”通常包括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发负面舆情、扰乱网络秩序、损害党员所在党组织或单位的形象和公信力等。在执纪实践中,办案人员要综合考量党员的具体身份,不当言行实施的时间、次数、手段、针对的对象,影响范围、后果等因素。党员在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运用“第一种形态”,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
张培周:准确认定《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制的行为,还要将其与在公共场所和网络空间实施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相区分,把握不同行为性质之间的界限,精准定性。
如有的党员在网络上妄议中央,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在公开场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等,这类行为严重破坏了党中央权威,不利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违反了政治纪律;有的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红包、礼金,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物,这类行为违背了党员干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行为规则,违反廉洁纪律,还可能构成违法或涉嫌受贿犯罪;有的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在公共场所或者网络空间口无遮拦、泄露工作秘密,违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违反工作纪律。
此外,党员在公共场所和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还可能构成违法,比如党员在公共场所或者网络空间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信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等寻衅滋事的;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等等,这些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适用《条例》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更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等等,这些行为违反了刑法,应适用《条例》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如何把握《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与第十一章其他条款的关系?适用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杨靖凯:《条例》第十一章对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作出了整体规范,要求党员带头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锤炼道德品行、坚守正派作风,塑造党员队伍良好形象,共同营造和维护社会新风尚。该章除兜底条款外,列举了违反生活纪律的4种违纪行为:第一百五十条明确了党员在生活中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崇尚俭朴生活,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攀比炫富、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注重家庭教育和家风培养,大力弘扬良好家风;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党员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在公共场所和网络空间里时刻保持高度的自律性和良好形象。
上述4种违纪行为侧重点各有不同,大部分情况下可以直接区分。其中,第一百五十三条与该章其他条款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对行为发生的空间场景要求不同,第一百五十三条要求实施行为的场景具有公开性,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网络空间,但该章其他条款对此没有要求;二是处分档次的严重程度不同,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处分档次为开除党籍,但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处分档次为撤销党内职务。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一章规制的其他行为,也可能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网络空间,而且这些行为一定程度上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此时,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恰当作出处理。如,有的党员在公共场所或者网络上比阔炫富,并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可能同时违反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应依据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又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子女一贯溺爱娇纵、失管失教,对子女经常性在网络上谩骂、攻击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不但不予制止,还跟帖参与其中,若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仅是为子女辩白,未超出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评价范围,则可依据第一百五十二条定性处理;若其不单单为子女辩白,还主动带节奏谩骂侮辱他人,则其行为既有对子女失管失教的消极不作为,又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上言行不当的违纪行为,具有两个不同主观故意,并侵犯了两个不同客体,属于两个不同的违纪行为,此时应同时适用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合并处理。
杨柯:《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该条系生活纪律兜底条款,其适用应注意把握好违规性和有责性两个要素。
把握违规性。适用兜底条款认定行为违规性,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因素:其一是相关行为违反了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对党员干部在道德方面的要求,比如,党章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党员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公务员应当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其二是相关行为存在处分的必要性。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无法穷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设置兜底条款便是要尽量囊括具体条款之外的其他需要处分的情形,适用兜底条款认定某行为具有违规性,其程度必须与该章其他具体条款所规制行为的违规性相当。
把握有责性。适用该条款时,可从3个方面考量行为人的责任程度。一是从行为人的角度分析,其主观上明知所实施行为的违规性以及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后果发生;或者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后果发生;二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分析,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背离朴素价值观、挑战伦理底线、有违人性良知,使广大群众对党员形象及其所在党组织和单位产生负面评价。三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不良影响、危害后果之间,能够建立起明确、直接的逻辑联系,且能排除其他阻却事由。
党员干部如何增强规范网络言行的自觉?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怎样做好教育监督管理,引导党员干部规范网络言行?
张培周:党员干部管理自己的网络言行,一是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干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维护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言行中“应当”和“不得”的行为边界,不断增强规范网络言行的自觉。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等规定对党员干部网络言行提出的各项要求,比如,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职务身份开展网络借贷、直播带货等营利活动;不得通过网络泄露、扩散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不得通过网络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得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等。
三是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积极通过网络,广泛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宣传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四是发扬斗争精神,面对错误言论敢于“亮剑”。要摒弃“看客”心态,坚决同网上错误思想作斗争,旗帜鲜明批驳谬误,推动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发现涉政有害言论等违规违纪违法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杨柯: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员网络行为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政治安全作为党员网络行为管理的重中之重,通过组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党员的政治教育和纪律要求,教育党员自觉坚守原则和底线。通过群众民主评议、党内谈心交流等制度,加强对党员网络行为的监督提醒,确保其言行符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要求。将网络思维、网络技术、网络机制运用到党员管理和党建工作中,不断增强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做好网络群众工作的能力。有序引导党员干部学网、懂网、用网,走好新时代网上群众路线,通过网络倾听民意、与群众交流互动,增强网上主流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让党的声音始终成为网络空间最强音。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首先,要抓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监督管理,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网络行为,明确网络活动的正负面清单,为纪检监察干部网络跟帖发帖、发微信刷微博等网络行为“立规矩”;教育提醒纪检监察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严禁在工作群组传播涉密信息、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等,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强化结果运用。同时,履行好监督首要职责,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对于党员干部利用网络实施的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提升学网、懂网、用网能力,善于从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发现问题线索,强化信息沟通、联席会商、分析研判等协调处置机制,增强对党员网络行为综合治理合力;根据巡视巡察反馈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被巡视巡察单位明确整改责任,建立整改台账,在标本兼治中提升意识形态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